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申请审批程序
    (一)外国通讯社向新华社提出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的申请。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填写“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新华社说明理由。

    (三)新华社自收到外国通讯社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外国通讯社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答复。受理的,在20个工作日内向外国通讯社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不受理的,说明理由。批准的,在10日内发给批准证书;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外国通讯社持批准证书与新华社指定代理机构签订新闻信息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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