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进行管理的有关情况
    2004年6月2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412号令,授权新华社对“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经济信息业务”以及“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业务”进行审批。

    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以各种形式发布新闻信息,应当经新华社批准,并由新华社指定机构代理;外国通讯社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发展新闻信息用户。

    除新华社指定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代理外国通讯社的新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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